1.计量校准人员小王有这样的工作习惯,他每次进行实验操作时先将实验数据和计算记录在一张草稿纸上。待做完实验后,再将数据和计算结果整整齐齐地抄在按规定印有记录格式的记录纸上,草稿纸则不再保存。有一次,因对某仪器的校准结果引起关于仪器质量的索赔纠纷,用户方告到法院,将通过法院裁决。这台仪器正是校准人员小王校准和出具校准证书的。法院在调查时要求提供校准原始记录,但由于提供的是抄件,法院认为不能作为凭证,给调查和判断造成麻烦。分析:依据JJF1069-2007《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7.10“原始记录和数据处理”的要求,原始记录必须是当时记录的,不能事后追记或补记,也不能以重新抄过的记录代替原始记录。检定、校准人员必须要改掉用草稿纸记录以后重抄的习惯。原始记录必须做到真实客观,信息量足够,能从中了解到不确定度的重要影响因素,在需要时能在尽可能与原来条件接近的条件下使检定或校准实验重现。重抄的记录不能作为原始记录,也不能作为其承担法律责任的凭证。在重抄过程中很容易发生错漏,导致结果不可靠。必须记录客观事实,直接观察到的现象,记录读取的数据和数据处理的过程,不得虚构记录,伪造数据。证书、报告在各种执法活动中是重要凭证,而证书、报告是依据原始记录编制的,因此必须保证原始记录的真实和信息的完整。为此,必须使用按规定设计的记录格式;记录要有编号、页号;要包含足够的信息;要符合记录书写要求和修改要求;要按规定在原始记录上亲笔签名;按规定的保存期限妥善保存。2.有一段说明为:“雷达测速仪是用于检测车辆的行驶速度,以保证车辆的行驶安全,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它辅以数码照相设备(俗称”电子眼“),以准确的计量数据和清晰的照片作为对行车超速者处罚的依据。它的特点之一,其固定测速误差为±1Km/h,运动测速误差为±2Km/h,测速距离一般在200~800m,所以公安交通部门广泛使用它。”请指出说明中的错误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