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机械厂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7年10月发生下列经济业务:
(1)外购原材料钢材一批,取得的经主管税务机关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20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34000元。原材料已验收入库。
(2)外购低值易耗品工器具一批,取得的经主管税务机关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3000元,增值税税额为510元。工器具已验收入库并部分地投入使用。
(3)外购办公用消耗材料一批,取得的经主管税务机关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1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70元。办公用材料直接交付办公科室使用。
(4)外购质量检测用设备一台,价税合计为4680元。该台设备已投入使用。
(5)企业建职工宿舍,领用上月购进的原材料钢材一批,实际成本为50000元。该批钢材的进项税额已在购进期申报抵扣。
(6)销售机床2台并向购货单位开具普通发票,价税合计为351000元;销售下脚料,取得含税收入2340元。
已知该厂上月无留抵税额。
要求:根据税法规定计算该厂10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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