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田田餐馆主要提供饮食服务,2011年取得营业收入100万元,另经营熟制食品收入10万元。2011年1月1日该餐馆将一店面对外出租,每月租金收入1万元。共收租金6万元,由于7月份承租方未按合同规定支付而发生经济纠纷,餐馆于是向法院起诉,9月份经法院调解,餐馆获得1万元的赔偿金后与承租者解除合同。该餐馆会计按100万收入申报饮食业营业税,按6万租金申报服务业营业税。餐馆负责人认为销售熟制品是销售货物应缴增值税,赔偿金不是经营收入不需要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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