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经营房地产开发的上海太阳公司,在有偿取得某幅土地的使用权之后,由于资金困难,与广州的环球公司签订了合作开发合同,约定由双方共同投资并分享该开发项目的利润。同时,太阳公司与环球公司在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因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的,由仲裁机构仲裁。”2009年9月,双方发生争议,太阳公司根据其与环球公司签订的仲裁条款向其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书,但环球公司拒绝答辩。同年11月,双方经过协商,重新签订了一份仲裁协议,并商定将此合同争议提交该环球公司所在地的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双方在仲裁委员会受理后白行达成了和解协议,请求仲裁委员会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裁决书。仲裁庭三名仲裁员中一名认为应当否定和解协议,一名认为应当制作调解书,首席仲裁员认为应当制作裁决书,最后按仲裁庭首席仲裁员的意见,根据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了裁决书并送达给了双方当事人。环球公司后来反悔,遂拒绝接受裁决书以期阻止裁决书的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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