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学科:刑事诉讼法
  • 题目: 问答题
    章某于1998年春节在石门市一居民小区趁林某一家出去串亲戚之际人室盗窃。在其作案前后曾有三个人听到或目睹其作案:其一是林某之子的同学赵某(小学生,男,10岁)在章某行窃时来找林的儿子曾目睹林某行窃;其二是林某的邻居王某(女,78岁,退休职工)高位截瘫,当时在阳台晒太阳曾听到林某家中有声响及赵某与章某谈话;其三是林某的另一邻居李某(男,35岁,无职业)患间歇性精神病,曾看到章某从林某家中搬走一台彩电,李的妻子证明李当日神智清醒,没有发病。另外林某所在小区居委会为其出具盖有公章的被盗证明,没有人署名。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以上三人能否成为本案证人,为什么?居委会的证明能否作为证据,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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