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会计师事务所受托审查某公司2017年度印花税缴纳情况,有关情况如下:
(1)2月,与A企业签订一份以货易货合同,合同规定,公司以价值30万元的产品换取A企业32万元的货物作为原材料,该合同在规定期限内并未履行。
(2)3月接受B企业委托加工产品,合同载明,原料及主要材料由公司提供,价值30万元,另收取加工费10万元,价款合计40万元。
(3)5月,与c企业签订借款合同1份,金额100万元,同一天与某金融机构签订无息贷款合同1份,金额40万元。
(4)6月,与D企业约定租赁其仓库使用3个月,货物总价值100万元,仓储保管费15万元。未签订正式合同,取得物流公司出具的仓单。
(5)7月与某办公用品公司签订一份复印机租赁合同,合同金额850元;签订一份一个月的传真机租赁合同,合同金额80元。
(6)9月与A公司签订技术转让合同一份,合同注明在1年内该公司需要提供有偿的技术咨词服务,一共需要支付20万元。
(7)11月与某公司签订办公室租赁合同一份,合同中约定每月租金0.5万元,从12月开始按月支付,但未约定租赁期限。
(8)12月与某研究所签订技术转让合同一份,合同注明按该技术研制的产品实际销售收入支付给研究所10%的报酬,当月尚改产品无销售收入。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计算该企业2017年度应缴纳的印花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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