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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题目: 案例分析
    1995年4月20日,F航运公司与K保险公司订立一份船舶保险合同。合同约定:由K保险公司承保F航运公司所属的“长城号”轮船的全损险,保险期限为1年,自1995年4月21日零时起至1996年4月21日24时止,保险金额为30万元人民币,保险费为3000元人民币,共分两次交纳,其中1995年5月20日前交纳1500元,1995年10月20日前交纳1500元。合同签定后,F航运公司与1995年5月10日交纳了第一笔保险费1500元。但第二笔保险费到期后,虽然K保险公司多次催要,F航运公司一直迟迟未交。1996年2月18日凌晨2时,F航运公司投保的“长城号”轮船在海上航行时不幸触礁沉没。次日晨,F航运公司即派人到K保险公司交纳第二笔保险费1500元,并同时通知保险公司发生了保险事故,要求保险公司赔偿“长城号”轮沉没的损失。K保险公司当场拒收该笔保险费,并拒绝了F航运公司的索赔请求。为此双方发生纠纷,F航运公司遂以K保险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F航运公司诉称:其与K保险公司订立的“长城号”轮船全损险保险合同合法有效,该轮船触礁沉没属于K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范围,并且在保险期限内,故保险公司应负赔偿责任,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其损失30万元。K保险公司辩称:其与原告F航运公司定有“长城号”轮船全损险保险合同,但原告经其多次催要却迟迟不交第二笔保险费,直到保险事故发生了才交纳,显然原告已经违约,故其有权拒收该笔保险费并终止合同,其拒收告保险费的行为表明其已单方终止合同,故不应承担保险责任。
    问:(1)原告是否构成违约?如何处理?
    (2)保险人能否单方终止合同?是否应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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