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张某与甲公司订立委托合同,由张某为甲公司开发新产品的外观设计。设计完成后,甲公司认为方案没有达到理想效果,拒绝支付部分费用。张某遂以自己名义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2013年1月,张某取得该外观设计的专利权。2013年3月,乙公司发现张某的外观设计方案与该公司2年前申请的同主题方案非常相似,于是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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