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学科:物权法
  • 题目: 未知类型

      村民钱某有五间瓦房,瓦房东面是钱某经本村村委会批准开辟的半亩菜地,瓦房南面是本村的池塘,供全村浇灌和其他日常用水。村民朱某经村委会批准在钱某的瓦房东北面修建一个石灰池。为了从池塘取水方便,朱某找钱某商量在钱某瓦房东面修一条水渠,供石灰池的用水,为此朱某一次性补偿钱某500元。钱某同意,于是朱某开始修水渠。水渠修到一半时,钱某突然以他要在瓦房东侧盖车库为由要求朱某将水渠向东改道。于是朱某按照钱某的要求修好水渠,石灰池开始正常使用。但是后来因为下雨,石灰池的水涨,石灰水顺水渠倒流,威胁钱某的菜地。钱某要求朱某在水渠两侧加筑水泥小道,防止石灰水渗入菜地。朱某以修建费用太高为由,要求钱某出一部分资金,钱某拒绝。后来钱某在村委会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朱某的合同,并要求朱某赔偿损失。而朱某提出钱某擅自变更合同内容要求其改变水渠路线,是钱某违约在先,因此请求法院驳回钱某的诉讼请求,请问:本案应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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