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学科:导游规程与技巧
  • 题目: 未知类型

      2002年8月,王青在报纸上看到北京某旅行社九寨沟之旅的广告,称能特别安排黑虎寨之游,全国仅此一家,且名为摄影团。在2002年10月10日至22日,王青等7位老人参加了这一摄影团。但是,王青等人展开行程后,旅行社却以黑虎寨偏僻、交通不便为由,取消了原定行程,后又擅自取消参观卧龙大小熊猫馆的行程;而且名为“摄影团”,旅行社却没有提供摄影导游服务,导游连基本的摄影知识都不懂,还将原定一天的摄影时间压缩为半天,而且是下午到达景点,光线很弱。

        2002年11月,王青等人将旅行社告上法院,一审法院判令旅行社赔偿7名团员每人导游费、交通费625.2元。王青等人不服此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旅行社在履行合同中严重违约,擅自变更、取消约定景点,且未提供相应服务,应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判令北京某旅行社应赔偿王青等7人违约损失,每人所得金额为旅费的一半,即1490元。

        问:用旅游法律关系理论简析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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