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所得税税率为25%,2016年甲公司发生如下经济活动:
(1)1月10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售价为500万元,该批商品实际成本为300万元。甲公司给予乙公司15%的商业折扣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合同中规定的现金折扣为3/10、1/20、n/30,甲公司已于当日发出商品,乙公司于1月25日付款,假定计算现金折扣时不考虑增值税。
(2)5月,销售一批商品给丙公司,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售价为1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7万元。该批商品的成本为50万元。丙公司收到货后发现质量不符合要求,要求在价格上给予10%的折让。甲公司检测后同意丙公司提出的要求。假定此前甲公司已经确认了该批商品的收入,尚未收到货款,发生的销售折让允许扣减当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3)7月,甲公司销售原材料收入10万元(不含税),成本为8万元。
(4)8月,出租包装物租金收入2万元,出租无形资产租金收入6万元,罚款收入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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