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为境内上市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假定A公司有关增值税的处理都是正确的。A公司2015年度发生的有关事项及其会计处理如下:(1)2015年12月1日,A公司与W公司签订协议,采取以旧换新方式向W公司销售一批甲商品(非金银首饰),同时从W公司收回一批同类旧商品作为原材料入库。协议约定,甲商品的销售价格为200万元,旧商品的回收价格为20万元(不考虑增值税),W公司另向A公司支付214万元。12月6日,A公司根据协议发出甲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商品价格为2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34万元,并收到银行存款214万元。该批甲商品的实际成本为130万元。旧商品已验收入库。A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借:银行存款214贷:主营业务收入180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借:主营业务成本130贷:库存商品130
(2)2015年11月30日,A公司接受一项产品安装任务,安装期为4个月,合同总收入为100万元,至2015年年底已经预收款项50万元,实际发生成本28万元,估计还会发生成本42万元。2015年度,A公司在财务报表中将100万元全部确认为劳务收入(对应科目为预收账款),并结转28万元的成本。
(3)2015年12月1日,A公司向C公司销售商品一批,销售价格为100万元,成本为80万元,商品已经发出,该批商品对方已预付全部款项。C公司当天收到商品后,发现商品质量未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立即根据合同的有关价格折让和退货的条款与A公司协商,要求A公司在价格上给予一定的折让,否则予以退货。至年底,双方尚未就此达成一致意见,A公司也未采取任何补救措施。A公司认为款项已经收到,A公司于2015年年末确认了收入并结转了已售商品的成本。
(4)2015年12月1日,A公司与D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合同规定,A公司向D公司销售生产线一条,总价款为250万元;A公司负责该生产线的安装调试工作,且安装调试工作是销售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12月5日,A公司向D公司发出生产线;12月8日,D公司收到生产线并向A公司支付250万元货款;12月20日,A公司向D公司派出生产线安装工程技术人员,进行生产线的安装调试;至12月31日,该生产线尚未安装完工。A公司2015年未确认销售收入。
(5)2015年12月1日,A公司与E公司签订协议,向E公司销售一台大型设备,总价款为800万元。但是,A公司需要委托F企业来完成设备的一个主要部件的制造任务。根据A公司与F企业之间的协议,F企业生产该部件发生成本的110%即为A公司应支付给F企业的劳务款。12月25日,A公司本身负责的部件制造任务以及F企业负责的部件制造任务均已完成,并由A公司组装后将设备运往E公司。至2015年12月31日,E公司尚未向A公司支付有关货款。F企业相关的制造成本详细资料尚未交给A公司。A公司本身在该大型设备的制造过程中发生的成本为500万元。A公司于2015年年末确认了收入,并按500万元结转销售成本。
(6)2015年12月15日,A公司采用托收承付方式向G公司销售一批商品,成本为100万元,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售价200万元,增值税税额34万元。该批商品已经发出,并已向银行办妥托收手续。此时得知G公司在另一项交易中发生巨额损失,资金周转十分困难,已经拖欠其他公司的货款。A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借:发出商品100贷:库存商品100借:应收账款一G公司34贷: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200×17%)假定不考虑增值税以外的相关税费。
要求:分析、判断A公司上述各事项中有关收入的确认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如不正确,编制2015年差错更正的会计处理(有关差错按当期差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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