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学科: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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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地板厂(以下简称“甲厂”)生产实木地板,2015年8月发生下列业务:
    (1)外购一批实木素板并支付运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素板金额50万元、税额8.5万元;取得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运费金额1万元、税额0.11万元。
    (2)甲厂将外购素板40%加工成A型实木地板,当月对外销售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销售金额40万元、税额6.8万元。
    (3)受乙地板厂(以下简称“乙厂”)
    委托加工一批A型实木地板,双方约定由甲厂提供素板,乙厂支付加工费。甲厂将剩余的外购实木素板全部投入加工,当月将加工完毕的实木地板交付乙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收取材料费金额30.6万元、加工费5万元,甲厂末代收代缴消费税。
    (其他相关资料:甲厂直接持有乙厂30%股份,实木地板消费税税率5%)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问题。

    判断甲厂和乙厂是否为关联企业并说明理由。

    计算业务(2)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判断业务(3)是否为消费税法规定的委托加工业务并说明理由。

    指出业务(3)的消费税纳税义务人、计税依据确定方法及数额。

    计算业务(3)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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