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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题目: 案例分析
    某公司向保险公司集体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期为一年,保额为每人5000元。该公司职员赵某指定其妻为受益人。保险期内某天,赵某骑车上班,途中被一汽车撞倒,造成锁骨和左腿骨骨折,随即住院治疗。赵某被汽车撞伤后,经交通监理机关裁决,汽车方负全部责任,赔偿1000元结案。赵某在治疗过程中,因患急性心肌梗塞而突然死亡。赵某死后,其妻依据条款中关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的规定,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5000元。
    问:保险公司应否根据赵某所在公司投保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给付保险金?是否应给付保险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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