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学科:金融法
  • 题目: 未知类型

      雷某原系江西鄱阳县建筑工程公司(集体企业)经理。2003年3月,经该公司班子成员会议决定,用公司的9间店面抵押贷款,对其原木材加工厂和办公楼进行改建。贷款后不进公司账,由雷某保管,专用于改建项目,不得挪作他用。2003年4月1日,9间店面经房产评估后,抵押贷款67.8万元,雷某垫付房产评估等费用5500元。2003年4月2日,雷某将67.5万元存入个人账户,私自留下3000元零用。2003年3月至5月,公司多次向县政府提交改建报告,均未获得批准,故改建工程未启动。2003年5月3日,雷某偿还贷款本金7.5万元。2003年5月28日至2003年7月 10日,雷某取出存款,支付了公司的其他工程款和税款13.86万元,陆续偿还此笔贷款的利息7.15万元,向公司交纳2万元退休职工生活费。2003年9月10日交给公司现金3.4万元。余款33万余元被雷某用于购买私用轿车、偿还私人债务等个人开支。2004年10月,公司班子追查33万余元余款下落,雷某表示该款已被用于个人开支,但目前无力偿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公司从银行贷款后不进公司账,而存人雷某个人账户,因此,雷某用该款购买私用轿车、偿还私人债务的行为是合法的

        B.虽然公司从银行贷款后不进公司账,存入雷某个人账户,但雷某用该款购买私用轿车、偿还私人债务的行为是非法的

        C.雷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D.雷某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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