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位于北京市的甲公司进行了相应的并购重组,相关业务如下:
(1)2014年4月,甲公司吸收合并了于北京市的乙公司,从乙公司承继价值1000万元、占地面积9000平方米的厂房,乙公司注销,合并后原投资主体存续。
(2)2014年4月,丙公司申请破产,通过协商,甲公司承受丙公司在北京市的价值800万元、占地面积为6000平方米的厂房,甲公司当月以银行存款结清,甲公司不属于丙公司的债权人,没有安置丙公司的职工。
(3)2014年6月,甲公司在北京市购买一个占地24000平方米的停车场,合同总价款为2000万元,合同约定分三期付款,当年付款800万元。
(4)2014年10月,甲公司为了在天津市建立生产基地,购买了价值4000万元、占地面积18000平方米的厂房;采用征用方式购买了当地一块耕地15000平方米(其中3000平方米,经依法申请获得批准建设医院和中学学校)支付价款1000万元。(注:北京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8元/平方米,天津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4元/平方米,天津市耕地占用税40元/平方米,契税税率均为3%)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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