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于2000年将自己的作品《新中国外交史》投给B出版社。该社研究后认为此选题不需要专项报批,便未向出版行政部门办理任何手续,也未把出版合同送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登记。2000年年底该书出版后,A将其作为学术成果申报。有关机构在审核中发现该书版本记录中所标出版时间是1995年,而不是A说的2000年,因此否决了A的申报。A便与B交涉。B解释说,这种图书销量很小,所以使用了本社在1995年所出同类书已经用过的书号,就只能把1995年作为出版时间;这样做,既可以支持学术著作出版,又可以把新的书号用在有经济效益的书上,是有益于学术研究和出版发展的双赢之举。A不接受B的解释,就向出版行政部门作了反映。B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