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公司)为上市公司,按照净利润的10%提取盈余公积。
(1)长城公司于2×16年1月1日取得B公司10%的股权,付出的对价为1200万元,取得投资时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13000万元(假定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同)。因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重大影响,长城公司将该投资作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核算。
(2)4月26日,B公司宣告分派现金股利2000万元。
(3)5月12日,长城公司收到8公司分派的现金股利,款项已收存银行。
(4)B公司2×16年度实现净利润4500万元。
(5)长城公司持有B公司10%的股权在2×16年12月31日的公允价值为1600万元。
(6)2×17年1月1日,长城公司又以3250万元的款项取得B公司20%的股权。当日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16000万元。取得该部分股权后,按照B公司章程规定,长城公司能够派人参与B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对该项长期股权投资转为采用权益法核算。假定不考虑投资单位和被投资单位的内部交易及其他因素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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