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 集团项目合伙人应当评价集团项目组参与重要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工作的程度是否足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集团审计意见的基础
B . 集团项目合伙人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及审计意见负全部责任,承接业务时无需考虑参与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工作的程度
C . 集团项目合伙人应当了解集团及其环境、集团组成部分及其环境,以足以识别可能的重要组成部分
D . 集团项目合伙人应当确定是否能够合理预期获取与合并过程和组成部分财务信息相关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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