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997年至2004年,以“叶某某”为法定代表人的2家公司(××商都房地产公司、××金成房地产公司)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和企业名称或变换注册地址等手段逃废银行债务,先后在××分行的××支行、××支行发生3笔信贷业务(贷款和承担连带责任担保),形成不良贷款共计××万元,欠息××万余元。2006年6月30日,××支行再次向以“叶某某”为法定代表人的××市宝成投资有限公司发放固定资产贷款××万元,期限5年,经办行在“不良客户黑名单”中无法查询到已有减免欠息和疑似假按揭的信息,客户评价报告也未能反映上述重大风险事项。后因项目不能如期完工,该笔贷款已由正常类下调至关注类。不良贷款客户为了逃废银行债务,可能采取的手段多且隐蔽,主要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一是变更企业名称;二是变换企业的注册地址;三是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四是在不同银行机构或同一机构不同分支行申请贷款;五是在关联公司之间转移资产;六是隐瞒企业的发展历史和实际经营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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