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甲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本市某区以出让方式获得一总面积为60亩的地块,规划用途为综合用地,其中基本农田占35亩,住宅规划容积率不超过2.5,基地总面积为1万平方米,建筑密度为40%。出让合同约定出让期限从2003年1月1日起计算。2003年10月甲公司开始在地块上建设第一期住宅3万平方米。2004年6月该公司申请办理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委托乙房地产经纪公司代理销售。乙公司精心制作了营销策划方案,并有计划地推出了一系列广告。2005年8月张先生通过乙公司选定了一套套内建筑面积为85平方米的住宅,该住宅有一个建筑面积为5平方米的封闭式阳台,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价格为5000元/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为85平方米,合同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误差的,按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处理。2006年4月张先生拿到了该房的“两证”,房产证上注明该房套内面积为87平方米,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为13平方米。同年5月,张先生将该房抵押给建设银行,贷款20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8月,张先生将该房出租给李先生,租期3年;2004年2月,张先生因急需资金,以46万元的价格将该房卖给了好友王先生。请问:
甲房地产开发公司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符合下列哪些条件()
A.已交付了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B.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C.项目及其配套设施的平面示意图;
D.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建设总投资的20%以上,且多层主体建筑封顶,高层已建筑面积达到规划批准拟建筑房屋面积的三分之一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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