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股份有限公司为一般工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按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假定对于会计差错,税法允许调整应交所得税。在2012年度发生或发生事项:
(1)甲公司存在一台于2009年1月1日起开始计提折旧的管理用机器设备,原价为2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不考虑净残值因素),按直线法计提折旧。由于技术进步的原因.从2012年1月1日起,决定将预计使用年限改为8年,同时改按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
(2)甲公司有一项投资性房地产,此前采用成本模式进行计量。至2012年1月1日,该办公楼的原价为4000万元,已提折旧240万元,已提减值准备100万元。2012年1月1日,甲公司决定采用公允价值对出租的办公楼进行后续计量。该办公楼2012年1月1日的公允价值为3800万元。假定2011年12月31日前无法取得该办公楼的公允价值。假定该事项不考虑所得税的调整。
(3)甲公司2012年1月1日,发现其自行建造的办公楼尚未办理结转固定资产手续。该办公楼已于2011年6月30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投入使用,甲公司未按规定在6月30日办理竣工结算及结转固定资产的手续,2011年6月30日,该在建工程科目的账面余额为1000万元,2011年12月31日该在建工程科目账面余额为1095万元,其中包括建造该办公楼相关专门借款在2011年7月一12月期间发生利息25万元和应记入管理费用的支出70万元。该办公楼竣工结算的建造成本为1000万元,甲公司预计该办公楼使用年限为10年,预计净残值为零,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
(4)甲公司于2012年5月25日发现,2011年支付3000万元对价取得了乙公司80%股权,实现了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2011年乙公司实现净利润500万元,甲公司按权益法核算确认了投资收益4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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