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股份有限公司采用递延法核算所得税。该公司2002年年初“递延税款”科目的贷方余额为66万元,历年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均为33%。该公司2002年度按会计制度规定计入当期损益的某项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为50万元,按税法规定可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折旧为80万元。2002年12月31日,该公司估计此项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并因此计提了固定资产减值准备160万元。按税法规定,企业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能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假定除上述事项外,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则该公司2002年年末“递延税款”科目的贷方余额为()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