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
B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不能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C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D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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