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 综合性法规,1913年北京政府成立不久,就宣布前清各实业法规与民国国体无抵触者,应继续适用(《商人通例》、《公司条例》),1914年在此基础上修订。
B . 行业管理法规,鼓励倡导兴办公司,扶持保护幼稚的民族工矿业和商业。如《矿业条例》,《民业铁路条例》,《长途汽车公司条例》
C . 鼓励外商投资及对外贸易的法令。《关于利用外资振兴实业办法》,开放门户,引进外资,吸引侨资;
D . 为了开展对外贸易,促进国货与洋货的竞争,倡导使用国货,裁厘减税,鼓励出口;
E . 统一度量衡,改革币制,提倡新式金融业。如《权度法》《权度营业特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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