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学科:烟草专卖案件审理
  • 题目: 问答题

      2007年6月14日,某市烟草专卖局接群众举报,反映该市某副食批发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卷烟零售业务。烟草专卖稽查人员依法对举报地点进行检查,现场查获未加盖当地烟草防伪标识的卷烟52条,其中:外国卷烟硬“万宝路”47条,软“恭贺新禧”2条、软“红梅”1条。市烟草专卖局稽查人员以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购进卷烟为由将卷烟先行登记保存。经过调查,欧某(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承认该批卷烟从本市某一副食批发部购进。经本省烟草质量监督检验站鉴定,外国卷烟硬“万宝路”为假冒伪劣的卷烟,其余的卷烟为真品卷烟。某市烟草专卖局认为,欧某的行为违反了《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2007年8月15日,市烟草专卖局依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欧某作出行政处罚:依法没收非法生产的卷烟,处以价值50%的罚款,并公开销毁;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购进的卷烟价值10%的罚款,并将先行登记保存的真品卷烟返还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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