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印刷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营书刊、写字本等印刷业务。2017年12月有关资料如下:
(1)接受出版社和杂志社委托,自行购买纸张,印刷有统一刊号(CN)的图书和杂志。购买纸张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税额340000元,向各出版社和杂志社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金额合计为3100000元;印刷厂另外收取优质费22600元,开具普通发票。
(2)接受学校委托,印刷信纸、信封、会议记录本和练习本,自行购买纸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68000元,向学校开具的普通发票注明金额520000元。
(3)承印境外图书,取得含税销售金额128000元,该境外图书已经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批准印刷且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
(3)销售印刷过程中产生的纸张边角废料,取得含税收入3000元。
(4)当月购买其他印刷用材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税额51000元;购货发生运费支出20000元(含税价),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5)月末盘点时,发现部分库存纸张因保管不善导致毁损,成本为5700元。
(6)印刷厂购置并更换用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计算机一台,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税额1360元。
(7)当月初次购入一台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2000元,增值税税额340元。
本月取得的相关票据符合税法规定,并在当月通过认证并申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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