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某建设单位(甲方)与某施工单位(乙方)订立了某机电工程项目的施工合同。合同规定:采用单价合同,每一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增减超过10%时,需调整工程单价。合同工期为25天,工期每提前1天奖励3000元,每拖后1天罚款5000元。乙方在开工前及时提交了施工网络进度计划如图所示,并得到甲方代表的批准。
工程施工中发生如下几项事件:
事件1:因甲方提供电源故障造成施工现场停电,使工作A和工作B的工效降低,作业时间分别拖延2天和1天;多用人工8个和10个工日;工作A租赁的施工机械每天租赁费为560元,工作B的自有机械每天折旧费280元。
事件2:为保证施工质量,乙方在施工中将工作C原设计尺寸扩大,增加工程量16m3,该工作全费用单价为87元/m3,作业时间增加2天。
事件3:因设计变更,工作E的工程量由300m3增至360m3,该工作原全费用单价为65元/m3,经协商调整全费用单价为58元/m3.
事件4:鉴于该工程工期较紧,经甲方代表同意乙方在工作G和工作I作业过程中采取了加快施工的技术组织措施,使这两项工作作业时间均缩短了2天,该两项加快施工的技术组织措施费分别为2000元、2500元。
其余各项工作实际作业时间和费用均与原计划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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