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研究所2000年研制成功一种高效微型电机,并于2001年10月获发明专利。邻省乙厂则早在1999年即研制成功与其结构性能相同的微型电机,并用于本厂产品。此后,丙厂得知甲的专利未予实施,乙早在制造使用该项产品,便于2003年1月起利用该专利技术生产同种电机。甲知情后向法院起诉,要求乙、丙两方赔偿其损失。丙厂则认为,该研究所自申请取得专利权之日起至今已满3年,一直未在国内实施该项专利,自己有权根据强制许可的法律规定自行利用该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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