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经济特区A市B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13年3月1日在A市城市规划区内开始开发建设顺丰住宅小区。2015年3月,A市B房地产开发公司由于自身管理工作原因,无法归还开发建设顺丰住宅小区时在A市D商业银行的贷款1200万元。2015年3月20日,D商业银行委托A市E拍卖行,拍卖B房地产开发公司办公综合大楼。2015年4月25日,该办公综合大楼被人民法院依法冻结。随后D商业银行和E拍卖行共同委托具有一级资质的F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该办公综合大楼进行了评估,评估总价为2000万元。经与D商业银行协商,并明确B房地产开发公司办公综合大楼的保留价为2000万元,起拍价为1800万元。最终A市C化工公司以2200万元的价格竞买成功。此背景中的拍卖,根据委托方的属性应属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