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学科:生态旅游
  • 题目: 未知类型

      2006年1月12日,原告谢某在被告万通大酒店登记住宿。当晚11时许,谢某从外面返回万通大酒店,在该店四楼走廊里遇到4名不明身份的男子,其中一男子对其进行调戏、殴打,致其人身受到伤害。在谢某遭受殴打的过程中,有数人进行围观,其中有该店的保安人员及服务人员。尽管谢某大声呼救,却无人出来制止。事后,4名男子扬长而去。谢某被打后去晋江市医院治疗,其伤情经医院诊断为:头部外伤综合症,腹部及四肢多处软组织挫伤。

        谢某因向万通大酒店索赔无着,遂于2006年2月2日将其起诉到晋江市人民法院,诉称:其在酒店被打前后长达十多分钟,酒店的总务经理、保安人员及服务员多人皆站在旁边围观,无人上前阻拦,其未得到酒店应有的保护。被告不履行保护住店顾客安全的职责,严重地侵害了其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要求被告万通大酒店赔偿其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补贴和精神损失。被告万通大酒店答辩称:原告要求我店赔偿的事实证据不够充分,赔偿的费用有的不是因伤支出的费用,我店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问:试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分析本案例,本案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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