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甲市粮油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货物生产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零售业务,不承担粮食收储任务,不享受国家关于粮食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该公司9-10月发生如下业务:
(1)9月份销售给消费者豆油2000公斤,每公斤18元(不含税),已收到全部货款,开出普通发票,合计金额18000元,其余因消费者未索取而未开发票;
(2)9月份向农业生产者收购免税大豆一批,取得收购凭证上注明价款15000元,大豆已验收入库;
(3)9月份向邻省乙市某酒厂销售高粱50吨(粮油公司未向甲市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高粱不含税销售价格为1800元/吨,由于甲市没有火车站,粮油公司将高粱运至本省丙市丁县火车站,并发往乙市,该粮油公司本月已收到全部货款,并支付火车运费6000元,已收到铁路部门开具的运输发票;
(4)10月份购进磨面机一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000元、税额1700元;支付相关运费200元,取得承运部门开具的运输发票,磨面机已安装并投入使用;
(5)10月份该粮油公司装修公司大门,其所属建筑公司(独立核算)负责该装修业务,收取装修费10000元(包括材料费5000元,人工费5000元)。(说明:有关票据在本月均通过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并申报抵扣;9月初增值税留抵税额为0)上述第三笔业务中,该粮油公司的申报纳税地点应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