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大公司因转产致使一台价值1000万元的精密机床闲置,因此,奇大公司与之源公司签订了一份机床转让合同。合同约定,精密机床作价950万元,奇大公司于10月31日前交货,之源公司在收货后10天内付清款项。在交货日前,奇大公司经过详细调查核实,发现之源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于是奇大公司通知之源公司中止交货,并要求之源公司提供担保,之源公司予以拒绝。又过了一段时间,之源公司的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于是奇大公司提出解除合同。之源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奇大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法院查明:奇大公司的机床原由顺发公司保管,保管期限至10月31日,保管费50万元。11月1日,奇大公司将机床提走,并约定10日内付保管费。但对该保管费奇大公司至今未付,现在,顺发公司要求对该机床行使处置权。根据以上情况,请回答下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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