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某向工商银行某办事处出纳员乙、丙提议并多次密谋,制造被抢劫假象,秘密窃取该办事处的公款。之后,甲某得知该办事处只有乙、丙二人当班时,即骑摩托车并携带行李袋及小刀一把,来到该办事处。甲某敲门进屋后,叫乙某把办事处的公款装入行李袋。乙某即打开钱柜,将公款装入行李袋,共约30万元。这时,甲某欲将办事处的电话线用手拉断,但未拉断。丙某则向甲某示意报警线及桌上摆放的剪刀后,甲某将报警线剪断。随后,为了制造被抢劫的假象,甲某将乙、丙二人叫进卫生间,向俩人各打一拳,然后扣上卫生间门,携带赃款逃离现场。
乙某在甲某逃离后,与丙某商议统一口径报假案,谎称被一持枪歹徒抢劫。后在我公安人员的教育下,乙某、丙某才先后供认了案件的真相。赃款全部追回。
1、对本案三被告人如何定罪处罚?
2、假如该行为发生于1997年9月30日之前,应当如何适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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