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学科:市政工程管理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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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建设单位与A市政工程公司(简称A公司)签订管涵总承包合同,管涵总长800m,A公司将工程全部分包给B工程公司(简称B公司),并提取了5%的管理费。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分包合同中约定:
    (1)出现争议后通过仲裁解决。
    (2)B公司在施工工地发生安全事故后,应赔偿A公司合同总价的0.5%作为补偿。
    B公司采用放坡开挖基槽再施工管涵的施工方法。施工期间A公司派驻现场安全员发现某段基槽土层松软,有失稳迹象,随即要求B公司在此段基槽及时设置板桩临时支撑。但B公司以工期紧及现有板桩长度较短为由,决定在开挖基槽2m深后再设置支撑,且加快基槽开挖施工进度,结果发生基槽局部坍塌,造成一名工人重伤。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时,发现B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责令其停工,A公司随后向B公司下达了终止分包合同通知书,B公司以合同经双方自愿签订为由诉至人民法院,要求A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或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对发生的安全事故,反映出A公司和B公司分别在安全管理上存在什么具体问题?

    B公司处理软弱土层基槽做法违反规范中的什么规定?

    法院是否应当受理B公司的诉讼?为什么?

    该分包合同是否有效?请说明法律依据。

    该分包合同是否应当继续履行?针对已完成工作量应当如何结算?

    发生事故后B公司是否应该支付合同总价的0.5%作为补偿?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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