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可根据合同法上的附随义务理论,给予商标使用者合理的准备时间;
B如未以协议方式约定增值利益分享有关事项,被许可人无法获得商标使用期间增值的利益;
C许可人与被认可人可以约定商标许可期间的品牌增值部分利益的分享方式,合理分享增值;
D可参考房屋租赁关系中的优先权制度,赋予商标使用者对商标的优先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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