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土地增税的清算单位? 问: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请问:这里的“分期开发的项目”包括未经政府部门批准,企业自行分期开发的项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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