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 在整个体系中,制定法居于次要地位,起补充、解释、整理修改或重申判例法的作用B . 在中世纪就已经确立了制定法的效力优于判例法的原则C . 如果没有制定法,其整个法律体系依然可以独立存在D . 制定法同样也是由法官创制的
答案: <查看本题扣1积分>
查看答案
答案不对?请尝试站内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