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鑫公司为房地产开发公司,2012年至2013年有关业务如下:
(1)2012年1月2日以竞价方式取得一宗50年的土地使用权,支付价款10000万元,准备建造自营大型商贸中心及其少年儿童活动中心,2012年2月2日开始建造商贸中心及其少年儿童活动中心。采用直线法计提摊销,不考虑净残值。
(2)2012年2月10日由于少年儿童活动中心具有公益性,计划申请财政拨款1000万元。
(3)2012年3月1日,主管部门批准了万鑫公司的申报,签订的补贴协议规定:批准万鑫公司补贴申请,共补贴款项1000万元,分两次拨付。合同签订日拨付500万元,工程验收合格后支付500万元。当日收到财政补贴500万元。
(4)万鑫公司于2013年3月20日工程完工,大型商贸中心及其少年儿童活动中心建造成本(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摊销)分别为30000万元和300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均为30年,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不考虑净残值。
(5)验收当日实际收到拨付款500万元。
<1>、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作为什么项目列报,并说明理由;
<2>、计算2013年末资产负债表中固定资产项目的列报金额;
<3>、计算2013年末资产负债表中无形资产项目的列报金额;
<4>、计算2013年末资产负债表中递延收益项目的列报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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