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5月5日甲公司给乙公司发电称:“本公司有一批特定货物出售,每吨价款2000元,如同意购买请速回电与本公司联系以便进一步协商。”乙接电后回电:“愿意购买100吨,总价200,000元,请在2005年5月30日前回电。”但甲到了2005年7月10日才回电称:“由于该货物发生市场价格上涨的不可抗力,不能以原价卖出,本公司在2005年6月已以高于原价的价格将货物卖给了他人。”乙认为甲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为筹集货款而支付的10000元费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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