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91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1) 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2) 违反回避制度的;(3) 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请结合这一条文,回答下列问题:
(1) 你对第一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律程序的法律后果是如何理解的?
(2) 本条的规定对于维护程序法的尊严有何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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