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电冰箱的生产和销售,2017年6月发生如下事项: (1)购进生产用钢材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280万元,委托某运输企业(一般纳税人)将该批钢材运回,取得承运部门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运费10万元。 (2)进口钢材一批,支付给国外的购货款120万元(人民币,下同)、到达我国海关以前的运输装卸费11万元、保险费13万元。海关代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后,开具了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3)将一批压缩机销售给某小规模纳税人,开具普通发票,取得含税收入28.o8万元。 (4)将一批A型电冰箱赊销给乙公司,双方在书面合同中约定6月15日付款。6月15日甲企业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为1040万元;乙公司于6月30日支付货款,当日还依约支付了5.85万元的违约金。 (5)将自产的10台A型电冰箱(总成本为3.5万元)赠送给当地的敬老院。 (6)将甲企业新试制的2台B型电冰箱用于本企业的职工食堂,每台成本1万元,市场上无B型电冰箱的销售价格。 已知:甲企业进口钢材的关税税率为7%;A型电冰箱当月平均不含税售价为每台0.75万元;A型电冰箱和B型电冰箱的成本利润率均为10%;甲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在当期均已通过认证。计算事项(4)中甲企业的销项税额。甲企业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问为何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