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幕墙公司通过招投标直接向建设单位承包了某多层普通旅游宾馆的建筑幕墙工程。合同约定实行固定单价合同。工程所有用材料除了石材和夹层玻璃由建设单位直接采购运到现场外,其他材料均由承包人自行采购。合同约定工期120个日历天。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下列事件: 1.建设单位直接采购的夹层玻璃到场后,经现场验收发现夹层玻璃采用湿法加工,质量不符合幕墙工程的要求,经协商决定退货。幕墙公司因此不能按计划制作玻璃板块,使这一在关键线路上的工作延误了15天。 2.工程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要求,对石材幕墙进行设计变更。施工单位按建设单位提出的设计修改图进行施工。设计变更造成工程量增加及停工、返工损失,施工单位在施工完成15天后才向建设单位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建设单位对变更价款不予认可,而按照其掌握的资料单方决定变更价款,并书面通知了施工单位。3.建设单位因宾馆使用功能调整,又将部分明框玻璃幕墙改为点支承玻璃幕墙。施工单位在变更确定后第12天,向建设单位提出了工程变更价款报告,但建设单位未予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施工单位在提出报告20天后,就进行施工。在工程结算时,建设单位对变更价款不予认可。 4.由于在施工过程中,铝合金型材涨价幅度较大,施工单位提出按市场价格调整综合单价。 建设单位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