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 A、林业“三定”时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颁发的林权证及其之后依法变更的林木林地权属证书,以权属凭证或者经核准的林权清册记载的四至为准;B . B、自留山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颁发的自留山证或者林权证记载的面积为准;C . C、土地证或者其他权属凭证记载四至清楚的,以四至为准;D . D、四至载明的地物标不明确的,按四至载明的最近的地物标确定四至;E . E、无法确定地物标的,以记载的面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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