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上市公司主要从事食品生产,2017年度取得主营业务收入480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2000万元,营业外收入1000万元,投资收益500万元,发生主营业务成本25000万元、其他业务成本1000万元、营业外支出1500万元、税金及附加4000万元,管理费用3000万元,销售费用10000万元,财务费用1000万元,实现年度利润总额6000万元,当年发生的相关具体业务如下: (1)广告费支出8000万元; (2)业务招待费支出350万元; (3)已计入成本、费用的实发工资总额为6000万元,拨缴职工工会经费150万元,发生职工福利费900万元,职工教育经费160万元: (4)专用于新产品研发的费用2000万元,未形成无形资产已计入当期损益; (5)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准备金1500万元,该资产减值损失准备金未经税务机关核定; (6)公司取得的投资收益中包括国债利息收入200万元,购买某上市公司股票分得股息300万元,该股票持有8个月后卖出; (7)获得当地政府财政部门补助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500万元,已取得财政部门正式文件,支出400万元; (8)通过具备法定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捐款800万元用于救助贫困儿童。(其他相关资料:各扣除项目均已取得有效凭证,相关优惠已办理必要手续)计算业务招待费支出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