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8月1日,国内从事纺织品出口贸易的N公司同s保险公司签订《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统保保险单》,对N公司在保险期间以非信用证方式出口境外的纺织品贸易提供信用风险保障,合同最高赔偿限额为1000万元,赔偿比例为80%,且没有自行掌握信用限额。2008年8月10日,N公司同美国的K公司达成纺织品贸易协议,由N公司向K公司以赊账方式出口各类纺织品,付款期限为60天。2008年8月15日N公司为K公司向s保险公司申请信用限额。
经审核,2008年9月2日s保险公司通知N公司批复给K公司赊账方式下信用限额150万美元。N公司先后于2008年8月20日、2008年9月5日、2008年9月20日、2008年10月15日分4批运出纺织品,价值分别为20万美元、50万美元、60万美元和50万美元。但是,N公司并没有能够按期收到K公司支付的货款,按保险合同约定最终确定为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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