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 药品通用名称与商品名称用字的比例不得小于1:4B . 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作为商品名称使用的注册商标,不准印刷在包装标签上C . 药品商品名称不得与通用名称同行书写D . 药品商品名称不得选用草书、篆书等不易识别的字体E . 药品商品名称须经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意方可在药品包装、标签及说明书上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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