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尚类月刊《流行都市》由甲出版社主办。2008年1月,从事广告经营业务的乙公司打算开拓利用时尚类期刊经营广告的新途径。经协商,乙公司与甲出版社达成合作协议:甲出版社每年安排出版4期《流行都市》增刊,由乙公司提供稿件;甲出版社须对全部稿件进行审阅并作必要的编辑加工;乙公司负责增刊的印制和出版社自办发行范围以外的发行事务,并承担所需的相应费用;乙公司付给甲出版社编录费和管理费,标准为每期4万元。 协议书签订后,乙公司招聘3名应届大学毕业生组成合作部,负责组织稿件并设计版面。2008年3月初,乙公司把图文已经组版的电子文件送交甲出版社。收到乙公司送交的电子文件后,《流行都市》编辑部的一名编辑抓紧时间进行审阅并作了必要的编辑加工,编辑部主任翻阅复核初审编辑的修改之处后即提交甲出版社总编辑签发,随后到本社出版科开具印刷委托书,交乙公司具体安排印制。2008年3月底,第1期增刊印制完毕。这些增刊除按协议约定交甲出版社一部分外,其余均由乙公司安排发行。 增刊在面封上以80级字印制当期主题“都市之春”,在其下方以40级字印刊名“流行都市”,用22级字标明“2008年增刊1”字样;登载的内容均为介绍大都市年轻白领各种生活爱好的文章和图片,并插入许多与主题相关的广告;为适应广告的登载,增刊的开本比正刊稍大,页面数也比正刊多。 但是,增刊出版不久,该省新闻出版局认定甲出版社与乙公司之间的“合作”属于买卖刊号行为,并对双方进行了行政处罚。 甲出版社的增刊编辑工作存在哪些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