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的主营业地为甲地,乙公司的主营业地为乙地。甲公司想与乙公司订立合同,其发现乙公司公布了数个营业性电子邮件地址。甲公司向随意挑选的一个电子邮件地址发出一封电子邮件,向乙公司提出要约。乙公司随后回复电子邮件,同意甲公司的条件,愿意订立合同。后来甲公司发现,乙公司接收电子邮件的信息系统位于丙地,甲公司接收电子邮件的信息系统位于丁地。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有( )。
A.乙公司未指定特定的信息系统接收电子邮件,因此甲公司发出的电子邮件不能产生要约的效力
B.甲公司的电子邮件可以产生要约的效力
C.合同成立于甲地
D.合同成立于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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