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0年10月发生以下业务:
(1)从国外进口一批烟丝10吨,海关核定的关税完税价格为35万,已取得海关开具的完税凭证;将进口的烟丝的10%在国内市场销售,取得不含税销售额6万元;
(2)委托乙企业将含税成本为23.4万元的原材料加工成烟丝,支付给乙企业含税的加工费9.36万元;
(3)当月企业将进口剩余的和委托加工收回的烟丝,共加工成甲类卷烟50箱。企业将48箱卷烟以75万的不含税价格销售给非独立核算的门市部,当月该门市部以96万的不含税价格全部对外销售;
(4)企业将剩余的2箱甲类卷烟,发放给本企业职工作为福利。
(关税税率为40%,烟丝的消费税税率为30%,卷烟的消费税税率为56%,卷烟的定额消费税为0.6元/条,1箱=250条)
要求:
答案不对?请尝试站内搜索